政策文件原文:《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穗埔安监规字〔2018〕5 号)
一、修订文件的背景
黄埔区机构调整后,为保证我区机构优化调整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衔接,确保政策的稳定性和统一,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对原《广州开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穗开安监〔2016〕117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修订文件的必要性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2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近年来,省、市、区各级政府都加强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为我区安全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两区融合过程中,由于在政策引导、经费保障及实际操作上存在一些问题,很多企业对这种通过政府补助,依托企业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法存在一定顾虑,积极性不高。为进一步规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消除企业疑虑,加快我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步伐,应该尽快修订完善《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将其覆盖至整个黄埔区域。
三、修订《办法》的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文件规定,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基层安全生产专业应急队伍建设和管理。我局符合《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及《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规则》关于制定主体的要求。
四、修订《办法》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
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5.《广东省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保障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6.《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范》
五、《办法》的内容摘要
本《办法》共33条,从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应急救援装备管理,应急救援队伍的经费,培训和演练,应急值守与救援,奖罚等方面规范了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工作。
六、新旧《办法》衔接时间及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州开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穗开安监〔2016〕117号)同时废止。有效期届满或者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