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气象局作为《黄埔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的起草部门,对《细则》修订的必要性、主要修订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文件必要性
《细则》经广州市黄埔区气象局印发公布以来,对区内相关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细则》涉及原区应急办的工作职责已划入区应急管理局,有必要进行修订。
二、主要修订情况
(一)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统一表述,将文件中所有“区应急办”修改为“区应急管理局”。
(二)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统一表述,将第十三条“公布”修改为“印发”。为妥善处理原文件效力,“2013年12月5日广州市萝岗区气象局与广州市萝岗区应急办联合印发的《萝岗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实施办法》(穗萝气〔2013〕81号)同时废止”修改为“2017年1月9日广州市黄埔区气象局与广州市黄埔区应急办联合印发的《黄埔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实施细则》(埔气〔2017〕16号)同时废止”。
政策原文 :广州市黄埔区气象局 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黄埔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