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情况
(一)背景
2017年8月,为适应新的就业环境和经济形势的发展,做好区域调整后就业扶持政策的对接,我局着手对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原有就业扶持政策,形成征求意见稿。《办法》于2017 年12月11日、2018年7月17日、2018年12月14日三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期间在2018年8月10日,受冼银崧常务副区长的委托,区政府办副主任罗海琼主持召开工作协调会议,与会单位对《办法》进行研究和讨论。结合实际,我局按相关部门意见对《办法》进行进一步优化完善。
(二)依据
本办法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关于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8〕15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5〕10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2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穗府规〔2018〕19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9〕1号)。
二、主要思路
本《办法》在原黄埔区、原开发区政策基础上,对接近年来国家、省、市出台的一系列关于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有关政策,整合全区范围内促进就业创业的各类资金,并结合我区实际,按照国家、省和市的规定修改部分项目的补贴对象范围、补贴标准以及补贴方式,与上级规定保持一致,补贴方式更简单明确且方便操作。为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资金管理与监督相关规定,推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建立就业专项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二十九条,其中:
(一)第一条至第四条为总则,具体阐述了本《办法》的制定目的、使用范围、就业专项资金的定义,以及资金监督管理机构。
(二)第五、六条为部门职责,明确了区人社、财政部门的职责分工。
(三)第七条至第十三条是关于资金使用范围、对象项目和标准的具体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第七条为培训鉴定类补贴,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岗前培训补贴、就业和创业指导培训活动补贴以及技工学校学生学费资助。一是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符合省市政策的,执行省市的规定;省市级补贴目录外,属于区级补贴目录的,个人须先取得区人社部门批准的区级培训补贴资格后方可享受补贴。二是创业培训补贴,须是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创业培训协议的区内定点培训机构或区内公共就业培训机构,补贴标准是创业培训补贴1600元和创业模拟实训补贴1400元。三是岗前培训补贴,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培训协议的区内定点培训机构或区内公共就业培训机构免费组织新入职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企业的劳动者开展不得少于半天的岗前培训,按每人20元给予补贴。四是就业和创业指导培训活动补贴,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区内定点培训机构免费就业和创业指导活动,按参加人数,给予每场3000元或5000元补贴。五是技工学校学生学费资助,针对入读本辖区内技工学校的本区户籍学生和本区对口扶贫地区户籍贫困学生,给予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9800元(其中学杂费、住宿费、实习试验费和技能鉴定费等总计不超过6300元,在校期间生活补助不超过3500元)。
2.第八条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类补贴,包括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性岗位补贴,具体规定补贴对象是:招用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安置帮扶对象的用人单位;补贴标准是:按用人单位为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安置帮扶对象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应当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给予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但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另外,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200元的岗位补贴。与市规定相比,除了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外,招用安置帮扶对象的用人单位同样享受此补贴。
3.第九条为社区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具体规定补贴对象是: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安置帮扶对象;补贴标准是:每人每月600元。与市规定相比,补贴对象增加了安置帮扶对象。
4.第十条为高校毕业生基层单位就业见习补贴,具体规定补贴对象是:本区户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及毕业2年内的毕业生;在我区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及毕业2年内的毕业生。补贴标准是:每人每月3000元的生活补贴,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第十一条为鼓励创业促就业类补贴,包括一次性创业资助、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补贴。对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领取毕业证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乡村经营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返乡创业的创业者(经营主体)以及就业困难人员在本区成功创业的,给予每户1万元一次性创业资助,其中参加本区创业培训并获得资格证后一年内成功在本区创业的,每户增加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资助;按初创企业招用人数,给予2000元至3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对新认定的区级创新创业(孵化)示范性基地,给予8万元补贴;对已认定经评估优秀的区级创新创业(孵化)示范性基地,给予5万元补贴。
6.第十二条为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包括职业介绍补贴、专场招聘会补贴。对成功免费介绍本区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安置帮扶对象就业的各类依法成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工服务站或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村(居)劳动保障工作站和村(居)委会,给予200元或300元职业介绍补贴;对举办或协办公益性招聘会的区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本区范围内注册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每场5000元专场招聘会补贴。
7.第十三条为就业工作奖励,具体规定奖励对象是:对推动我区就业工作、落实就业政策作出突出贡献,并被评选为区就业工作先进社区(村)的社区(村)基层组织;吸纳本区户籍人员就业数量较多,对我区就业工作作出突出贡献,并被评选为区就业工作先进企业的各类企业和社会团体;从事就业服务工作,在落实政策、提供服务、推动本地区就业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被评选为区就业工作先进个人的街镇、社区(村)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从事劳动关系协调、企业人事管理、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工作,对我区就业创业工作作出突出贡献,并被评选为区就业工作先进个人的区内各类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奖励标准是:区就业工作先进社区(村)30家,奖励2万元;区就业工作先进企业30家,奖励2万元;区就业工作先进个人300名,奖励1000元。
(四)第十四条至第二十四条为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检查,明确不适用本办法的范围,制定资金的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将资金使用管理纳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并推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和信息公示。
(五)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为附则,明确了部分名词释义、港澳台居民可同等享受本办法补贴,并规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事项或同一项目,同时又符合上级及区内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同时明确本办法的有效期。
政策原文: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黄埔区财政局 广州开发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