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黄埔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公告》的划定范围?
答:划定范围为黄埔区区内水库19座、水闸31座、泵站12座、堤防753.57公里、人工湖2座、降等水库6座。
二、《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黄埔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公告》的划定会影响土地权属吗?
答:不会,此次划定内容仅属于行业管理范畴,不改变土地的权属,也不作为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
三、《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黄埔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公告》划定后是不是不再变动?
答:不会,此次划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统一标准划定,对局部区域确因城市发展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州市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等要求执行。
四、如果需要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办理什么手续吗?
答:(一)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围库造地;
3、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4、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
5、在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
6、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7、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
8、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
9、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二)不满足符合(一)条规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须向黄埔区水务局申请办理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手续。
五、水利工程保护范围有什么管控要求?
答: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