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黄埔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公告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黄埔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公告》政策解读 | ||
必要性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黄埔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公告》的制定与实施有利于依法依规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协调整合各方力量,明晰河道管理职责,保证水利工程政策运行和行洪安全,完善水治理体系。 | |
主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广东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指引(试行)》、《广州市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等7部法律法规文件。 | |
划定范围 | 全区水库19座、水闸31座、泵站12座、堤防753.57公里、人工湖2座、降等水库6座。 | |
管理范围 | 水库工程 | 1、工程区: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库五十至一百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二百至三百米;中型水库三十至五十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一百至二百米;小(1)型水库二十至三十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二十至三十米;小(2)型水库十至二十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十至二十米。 2、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
水闸工程 | 工程区:水闸工程各组成部分(包括上游引水渠、闸室、下游消能防冲工程和两岸联接建筑物等)的覆盖范围以及水闸上、下游、两侧的宽度,大型水闸上、下游宽度三百至一千米,两侧则宽度五十至二百米;中型水闸上、下游五十至三百米,两侧宽度三十至五十米;小型水闸上、下游三十至五十米,两侧宽度十至三十米。 | |
泵站 | 工程区:泵站工程区主体建筑物占地范围及其周边,大型泵站(≥50 m³/s或≥10000kw)50米,中型泵站(10~50m³/s或1000~10000kw)30米,小型泵站(<10m³/s或<1000kw)10米。 | |
堤防工程 | 工程区:堤防工程区主要建筑物占地范围及其周边:珠江、东江的堤防和捍卫重要城镇或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其他江海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三十至五十米;捍卫一万亩至五万亩农田的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二十至三十米。 | |
保护范围 | 水库工程 | 1、工程区:大型及中型水库主体建筑物不少于二百米,其他附属建筑物不少于五十米;小型水库主体建筑物管理范围边界外延不少于五十米; 2、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 |
水闸工程 | 水闸工程区的主体建筑物不少于二百米,其他附属建筑物不少于五十米。 | |
泵站 | 泵站工程区的主体建筑物不少于二百米,其他附属建筑物不少于五十米。 | |
堤防工程 | 堤防工程区的主体建筑物不少于二百米,其他附属建筑物不少于五十米。 | |
管控要求 | 管理范围 | 禁止下列行为: 1、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围库造地; 3、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4、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 5、在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 6、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7、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 8、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 9、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
保护范围 | 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