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情况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重要论述,落实省、市、区关于高质量发展大会以及“审批大提速,效能大提升”的有关精神,总结梳理近年来我区城市更新的创新实践,更好以城市更新为抓手推进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区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二、主要内容
该政策立足于实现我区城市更新高质量发展和高速度增长,着眼于完善我区城市更新工作的全周期管理、全流程优化、全方位提升,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顶层设计引领实践。第一条明确科学分片分类推进城市更新,根据海丝城片区、科学城片区和知识城片区的区位特点,实行不同的城市更新政策导向;第二条强调专班统筹推进,充分运用专班工作模式,统筹职能部门、街镇高效推进项目审批建设。第三条明确坚持规划引领管控,确保国土空间规划的战略引领和刚性管控作用;第四条提出探索旧改异地统筹,通过土地等价腾挪置换、货币收购、国企做地等方式对涉及重点功能区、产业平台、生态敏感地区的项目进行异地统筹,实现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和区域高质量发展。
(二)效能提升加快审批。一是优化审批流程,第五条提出强化方案并联审批,将项目实施方案与详细规划调整的编制报批充分衔接、同向发力。第六条提出容缺受理信任审批,对已完成必要基础工作的项目探索试行容缺受理、信任审批项目实施方案。第七条提出强基赋权提升效能,将旧改项目涉及的地价评估、房屋和人口数据确认事项归由属地街镇审核,发挥基层主观能动性提升审批服务效能。二是完善审批标准。第八条提出完善标准降低成本,针对房屋数据核查、改造成本核算进一步细化核定方式,降低方案审查报批难度;第九条提出优化弃产处置方式,细化平衡弃产货币安置费用的方式,为弃产房屋处置明确了路径。三是破解用地难题,第十条提出鼓励增加公共用地,通过明确毛用地等面积置换的前提条件引导项目增加公益用地面积。第十一条提出统筹解决规模缺口,结合目前项目已存在或可能面临的规模指标问题,明确各项目申请新增建设用地预支规模的路径。第十二条提出明确退征用地供给,为退征用地纳入旧村改造项目提供了路径。
(三)高质高效推进建设。一是加快项目建设方面,第十三条提出加快用地报批进程,在省既有用地报批手续无法优化精简的情况下,提出各项目可提前开展“三旧”用地组卷报批工作;第十四条提出优化“首开先建”流程,聚焦村民回迁安置,明确了复建安置区、公服设施“首开先建”的报批程序。二是促进产城融合方面,第十五条提出通过统筹改造利用改造项目富余回迁房和过渡性临时用房、规划建设政策性住房、规范回迁房上市流转等多项举措,营造我区房地产市场良好环境,全面提升我区产城融合水平。三是强化资金监管方面。第十六条提出强化拆迁资金保障,明确拆迁保证金和复建安置资金的缴交节点和缴存要求,为我区旧改项目实现“双高”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第十七条提出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允许旧改项目在确保预售资金充足安全的前提下提取用于本项目复建安置区、融资区建设和本区其他旧村改造项目复建安置区建设,支持实力强、信誉高的建筑企业参与复建区和公服设施施工建设。
(四)坚决守好“两条底线”。为进一步深化大规模迁移砍伐城市树木问题整改工作成果,完善城市更新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第十八条提出全力留存城市记忆,明确项目实施方案中应编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专章(方案)、树木保护专章(方案),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应严格落实历史文化遗产和树木保护要求。第十九条提出加强韧性城市建设,明确城市更新项目要加强海绵城市建设,落实水系规划要求。
(五)健全制度强化监管。第二十条提出规范合作企业管理,旧城全面改造项目可引入国企作为前期服务商,明确旧改项目发生重大风险问题后农村集体可启动合作企业退出、确定新合作企业程序,确保项目平稳推进。第二十一条提出建立公众广泛参与机制,鼓励村民、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学者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城市更新行动,拓宽多方主体交流渠道,完善公众监督方式。第二十二条明确强化项目履约监管,提出城市更新相关单位各司其职对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行业主管和职责领域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和巡查执法,营造良好的城市更新市场环境。
三、其他说明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区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本部门职责,在本措施印发实施后制定相关工作指引、细则。其中直接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由相应主管部门另行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细化落实。
政策原文: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关于 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进城市高质量 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