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依据
为加快推进和规范我区旧村改造项目“一户一宅”数据审核确认工作,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19号)、《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九龙片区旧村现状建筑测量和复建安置计算工作指引>的通知》(穗开更新规字〔2019〕1号 )、《广州开发区城市更新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旧村改造项目村民住宅测量分类工作指引>的通知》(穗开更新〔2020〕13 号)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20〕18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旧村改造实际情况,草拟了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旧村改造项目房屋、人口数据的审核主体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20)18号)第二条,“‘一宅’的认定,是由村(居)民自行向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经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公示后无异议的,由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意见,并报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因此,本通知明确了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是旧村改造项目房屋、人口数据审核确认的责任主体,对其审核的房屋、人口数据负责,并由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对房屋、人口数据真实性审核确认,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核确认。
(二)明确了旧村改造项目房屋、人口数据确认的程序
本通知明确了旧村改造项目房屋、人口数据确认按以下程序审核:
1.街道或经联社按照相关规定委托测量单位开展现状房屋入户测量。
2.经济联合社收集村民户籍人口信息、世居祖屋人口信息、权属证明资料、产权查册资料等相关材料。其中,产权查册资料由经济联合社申请,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协助村社到区城建档案馆查册。
3.测量单位完成现状房屋测量后,经济联合社对现状房屋测量成果、户籍人口分户及一户一宅明细表、合作建房明细表、继承房屋佐证材料等成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并委托公证处全程进行公证。公示期间收到的反馈意见进行梳理,确有错误,经济联合社应进行数据修正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委托公证处全程进行公证。
4.村集体备齐现状房屋测量成果、公示材料户籍人口分户及一户一宅明细表、合作建房明细表、继承房屋佐证材料、村委会出具户籍人口是否属于本村村民的书面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属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审核。
5.属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委托核查单位进行抽查,抽查率应不少于30%。
6.经核查单位核查合格后,属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征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农业农村局及区文化广电旅游局的意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核房屋报建手续、历史建筑等情况;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核受市住建局委托管理的直管房等情况;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审核违建情况;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核集体物业等情况;区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审核历史文物等情况。属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将《XX街(或镇)XX旧村项目房屋、人口数据程序性事项完成情况表》报送区城市更新局。
7.属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将房屋、人口成果报区政府审核确认,并经区政府同意后按规定完成该数据确认手续。
(三)规范了旧村改造项目房屋、人口数据审核的标准
1.住宅建筑物是指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永久性建筑物: 独立建筑物基底面积不小于 8 平方米,其中内切长方形的短边不小于 2 米;建筑层高不小于 2.2 米;建筑结构为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作为客厅、居室、厨房和卫生间使用。
2.村民户籍人口数、户数由户籍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出具。街镇向公安部门提供改造范围的全量标准门牌地址,公安部门按标准门牌地址筛查村民户籍人口数、户数。村委会或社区收集村民户籍人口信息、出具书面意见确认户籍人口是否属于本村村民或社区居民,并分别明确其中的本村村民人数、社区居民人数。本村村民是指现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且户籍在本村的配偶和子女(含自然血亲子女和拟制血亲子女)。
3.“一户一宅”是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市、区规定的标准。“一户一宅”的“户”是指按照相关规定分户后的户。
单宗宅基地上建筑物不属于合作建房或不具备合作建房分栋条件的,该宗地上所有住宅建筑物按1栋计算。
4.以建基面积作为合作建房分栋条件的,每户建基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
5.已被政府征地补偿的房屋,不得纳入改造范围。经分户后原已取得政府征拆回迁安置补偿的户,其在改造范围内有已办理房产权证(或宅基地证)且未补偿的住宅的,该户可计入以“户”方式核定复建量的户数统计,也可计入符合“一户一宅”的户数统计;其在改造范围内没有已办理房产权证(或宅基地证)且未补偿的住宅的,该户不得计入以“户”方式核定复建量的户数统计,也不得计入符合“一户一宅”的户数统计。按“户”计算复建总量的旧村改造项目,政府征拆回迁安置补偿家庭经分户后,原未取得政府征拆回迁安置补偿的户,该户可计入以“户”方式核定复建量的户数统计,并按照280平方米计入复建总量。
除上述情形外,经分户后原已取得政府征拆回迁安置补偿的户,其政府征地回迁安置面积(含弃产面积,以下同)未达到旧村改造复建量计算标准的,按照如下情形补齐差额:
(1)政府征拆补偿已明确按照旧村改造补偿标准补齐差额的,其已回迁安置面积与旧村改造复建量计算标准的差额部分计入旧村改造复建量。
(2)政府征拆补偿未明确按照旧村改造补偿标准补齐复建差额,且其在旧村改造范围内有未补偿的合法住宅建筑的(有房产证或宅基地证的除外),经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研究确需补偿差额后,其已回迁安置面积与旧村改造复建量计算标准的差额部分计入旧村改造复建量;其在旧村改造范围内没有合法住宅建筑的,其已回迁安置面积与旧村改造复建量计算标准的差额部分不计入旧村改造复建。
6.现状建筑数据公示完成后所新增的“栋”或“户”,均不予认定。
(四)统一了旧村改造项目房屋、人口审核资料的格式
本通知制定了《XX村改造项目户籍人口分户及一户一宅明细表(模板)》《XX村村民合作建房明细表(模板)》《XX村旧村项目房屋、人口数据程序性事项完成情况表》,由各街道(镇政府)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参考以上模板,自行确定公示的内容。
政策原文:《关于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旧村改造项目房屋、人口数据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