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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发布时间:2023-05-10    来源: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埔区分局)

内设机构和责任科室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广州市黄埔区机构改革方案》《关于调整优化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党工委管委会内设机构的批复》,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埔区分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是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工作部门,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埔区分局是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派出机构,为正处级。

  第三条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区委、开发区党工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信息管理、林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参与拟订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负责具体承办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法律事务。

  (二)负责辖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根据本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健全辖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体制机制。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评价工作。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和规范。参与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数据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等,开展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调处本区土地、林权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参与编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及拟订考核标准。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辖区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参与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辖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参与城市更新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六)负责贯彻执行辖区空间规划体系。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参与制定区域发展性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配合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辖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辖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参与研究拟定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定并实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辖区土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辖区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统筹辖区土地储备开发工作。

  (七)负责组织编制辖区城市设计;组织编制、实施辖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负责辖区内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等编制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辖区景观风貌规划,负责辖区重要景观地区、城市景观项目的规划管理;负责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管理工作;负责辖区村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辖区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审查村庄布点规划、村庄规划;统筹实施辖区内除跨区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等管理制度。

  (八)负责辖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辖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修复等工作;实施辖区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负责管理辖区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辖区内地质勘查规划。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管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辖区内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二)负责辖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辖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查询。负责辖区矿业权管理。监督指导辖区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三)参与海洋战略规划和发展海洋经济。参与海洋政策研究,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建设海洋强市的建议。贯彻落实海洋发展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等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工作。

  (十四)负责辖区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管理。贯彻落实海域海岛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辖区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监督管理辖区海底电缆、管道铺设及海上人工构筑物设置。负责辖区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参与海洋灾害应急处理。

  (十五)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配合测绘资质资格和信用管理,监督管理辖区测绘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图管理。负责辖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负责测绘成果的监督管理。配合开展城乡规划勘察测量的管理工作。

  (十六)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参与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参与实施市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七)负责林业相关管理工作。组织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湿地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森林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林业行政许可及后续监管、行政执法工作。拟订林业产业发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林业生态建设规划;监督管理林业资金和国有资产;承担区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林业科技推广和林业改革工作。

  (十八)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区属国有林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指导、监督林业行业安全工作。负责森林防火执法监督工作。

  (十九)负责自然资源及测绘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负责辖区内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业务档案等各类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利用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十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二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及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三)依据法律、法规及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的授权,本部门职责履行范围涵盖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全域。

  (二十四)职能转变。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当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及上级部门工作安排,强化制度设计,积极作为,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全市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调查监测和评价、确权和登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优化国土资源执法体制。积极承接省、市事权下放,强化监督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全区规划和自然资源服务的便民高效,提升管理的现代化水平。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湿地、自然保护地、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加快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特色自然保护地体系。

  (二十五)职责分工。

  1.与区城市更新局有关“土地征收储备”的职责分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拟订全区土地征收储备政策,负责统筹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区土地储备计划,负责对全区土地征收储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城市更新局负责协调城市更新范围内土地储备相关工作,统筹纳入年度城市更新计划的土地房屋征收、协商收购、土地整合等工作(已纳入区年度土地实物储备计划范围的除外)。

  2.有关知识城分局的管理:由中新广州知识城合作事务办公室管理,按区政府、管委会明确的审批工作职责分工开展业务,并接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综合统筹协调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保密、档案、秘书、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宣传、机要、会务、修志、培训、统计等行政事务工作。负责财务、资产管理工作。统筹机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车辆管理等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组织人事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干部培训、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公费医疗、计划生育、统战、侨务、外事、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负责局系统的纪检、监察、行政效能等纪检办工作。负责局内部审计工作。负责辖区内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业务档案等各类城建档案和城乡规划信息的收集、汇总和监督管理。统筹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信息化工作,开展网络安全检查和评估,组织网络安全应急处置工作。统筹全局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利用、信息报送和信息化资产管理,并统筹开展科技创新工作以及科普宣传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政策法规与信访处。参与制定相关法规、政府规章,负责组织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统筹公平性审查和清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重要合同协议合法性审查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统筹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法律事务。统筹法院失信被执行人管理工作。统筹配合司法查询和配合司法执行工作。统筹开展依法行政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接待群众来访、业务咨询,组织办理来信、来电、服务热线、网上信访和局网站留言。拟订和实施局系统信访工作规范和制度。负责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信访维稳工作及其突发应急事项处理。统筹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统筹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和行政执法数据信息的主动公开等工作。

  (三)审批服务与监督管理处。统筹和组织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组织对业务流程进行动态跟踪和研究,负责业务流程优化、政务服务信息动态调整和发布,组织开展集中审批工作。统筹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统筹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行为的规范化管理。负责政务服务窗口管理工作,组织业务咨询和服务指引工作,负责业务案件的收发、统计和分析。统筹落实规划实施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统筹行政审批的事中和事后监管。落实本辖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信用管理工作。负责重点工作督办;统筹重点项目在局系统职能内的落地保障工作,对接政府重点项目需求并协调推进;统筹“多规合一”平台的业务管理、协调推进“多规合一”项目前期策划和生成;统筹对各处室的业务监督和指导;统筹负责绩效考评相关工作;负责规划监督检查工作;配合开展城市更新工作。

  (四)区域规划与名城保护处。贯彻执行辖区空间规划体系。参与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区域层面规划编制。审核辖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参与国土空间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承担辖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初审、报批工作。参与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配合、协调除交通、市政外的专项(专业)规划编制工作。组织编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调规方案。审核辖区内城市设计。负责组织辖区景观风貌规划的编制、审核以及相关修编、调整工作。负责辖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以及相关修编、调整工作的审核。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查报批、成果报备工作。参与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负责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等的具体规划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含具体实施方案)及相关专项保护规划的审核,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参与辖区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等的申报认定、公布和建档工作,并负责挂牌工作。负责辖区内历史建筑迁移或拆除方案的初审。研究辖区乡村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参与辖区村庄规划的有关政策建议和技术标准。负责审查辖区村庄布点规划。负责组织审查辖区村庄规划,指导、协调辖区村庄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工作。统筹辖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规划核实,配合提供对村庄规划区范围内乡村建设工程违法建设的规划意见。配合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负责区规委会办公室、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规划用地管理处。负责辖区内重点项目选址论证。负责辖区内除标志性重点公共建筑工程和跨区建筑工程以外的建筑工程的规划选址和用地规划管理工作,依法核发辖区内除标志性重点公共建筑工程和跨区建筑工程以外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条件。负责区规划用地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处。负责统筹辖区内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除标志性重点公共建筑工程和跨区建筑工程外的建筑工程地块景观和场地设计管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配合提供除跨区外的建筑工程违法建设的规划意见。负责除跨区外的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负责辖区内城市景观规划管理。配合主管部门开展户外广告、城市景观照明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区城乡规划委员会城市景观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市政规划管理处。负责辖区内市政交通设施的规划管理。配合、协调交通和市政专项(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辖区内除重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跨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外的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方案审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配合提供对辖区内除跨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外的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违法建设的规划意见。负责辖区内除跨区以外的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规划条件核实。

  (八)开发利用处。负责拟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编制辖区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制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报区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负责开展辖区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指导实施节约集约利用。负责审核上报和实施辖区内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审核上报广州开发区及其他按规定享受市一级权限地区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方案,并根据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批复组织开展供地相关工作。负责辖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工作,开展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及处置工作。组织土地核验相关工作。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参与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参与组织编制实施地价标准,组织计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节约集约利用自然资源及其有形市场监督管理以及土地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国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等流转行为。

  (九)用途管制处。审核上报区土地储备规划、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和实施辖区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负责统筹、指导和监督辖区内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储备、开发工作;参与拟订耕地、林地、湿地、海域、海岛等空间用途转用政策,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核和预审;承担辖区内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以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工作。负责拟订征收集体土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留用地管理等政策;承担辖区内土地征收征用和公共利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留用地管理工作。组织临时使用土地审批工作。负责辖区内的建设用地批后结案和批后实施工作。组织审核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建新方案。

  (十)确权登记与地籍处(测绘管理处)。负责辖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根据本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健全辖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体制机制。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和监测评价工作。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负责辖区内地籍数据库建设及更新、管理、维护。指导监督辖区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成果应用工作。参与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调处本区土地、林权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拟订基础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实施测绘成果汇交,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实施测绘市场监督检查。负责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配合管理测绘资质资格、测绘作业证与信用。负责测绘地理信息保密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工作。负责地图市场监督管理,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实施应急测绘保障工作,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配合开展城乡规划勘察测量的行政管理工作。

  (十一)林业和海洋资源管理处(耕地保护和矿产资源管理处,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林业相关管理工作。组织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湿地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森林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林业行政许可及后续监管、行政执法工作。拟订林业产业发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林业生态建设规划;监督管理林业资金和国有资产;承担区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林业科技推广和林业改革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区属国有林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指导、监督林业行业安全工作。负责森林防火执法监督工作。负责监督实施海洋战略规划和发展海洋经济,负责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推动海洋新兴产业发展工作。开展海洋经济运行综合监测、统计核算、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工作。参与拟订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政策与技术规范,监督管理海域海岛开发利用活动。组织海域界线、大陆及海岛海岸线勘定和管理。承担报区政府、管委会审批的用海报批工作,承担上级政府审批的用海、用岛的审查、审核及转报工作。负责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海域海岛监视监测和评估,负责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海底电缆、管道铺设及海上人工构筑物设置。组织开展海洋科学调查与勘测;承担海洋观测预报管理工作;开展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参与海洋灾害应急管理;指导海洋经济运行监测和评估、海域海岛动态监视监测以及海洋观测预报队伍业务能力建设。承担海洋生态、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等工作。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生态补偿相关工作。审核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移交农业农村部门的农田整治项目除外);负责辖区耕地保护及占补平衡;编制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年度实施方案,监督管理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负责辖区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核收耕地开垦费。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补划和管理工作。负责辖区设施农用地备案工作。监督管理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配合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工作,配合调处矿业权纠纷。监督管理矿业权市场。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十二)执法监督处(自然资源执法监督大队)。负责自然资源、测绘执法工作实施。指导自然资源、测绘违法案件查处;指导组织自然资源、测绘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执法人员业务培训;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工作。贯彻执行及宣传国家和省、市有关自然资源、测绘执法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查处违反自然资源、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承办上级交办的自然资源、测绘行政执法工作。管理辖区地质勘查行业和辖区地质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辖区内地质勘查规划。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三)城市更新规划管理处。指导全区城市更新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查报批、成果报备工作职责。

  第五条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设9个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所,为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科级分支机构,分别是大沙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所、南岗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所、长洲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所、知识城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所、新龙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所、萝岗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所、永和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所、九佛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所、长岭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所。主要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国家自然资源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管理辖区内自然资源;贯彻落实《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切实保护耕地;承担辖区内自然资源、地质灾害、测绘等方面的动态巡查、监测及立案查处工作,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行为,督促整改、消除违法状态,维护自然资源管理秩序;配合开展辖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配合辖区内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调查等工作;配合有关监督检查、行政强制和查处工作;配合开展辖区内土地储备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工作;配合辖区内土地利用总体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配合辖区内征用(收)土地“一书三方案”的制定和新增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工作;配合开展辖区内产权地籍管理和土地权属纠纷调解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自然资源、测绘行政执法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