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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发布时间:2024-04-01    来源:本网

  一、职能转变

  1.取消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的职责。

  2.取消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的职责。

  3.取消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等管理的职责。

  4.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需求需要取消的有关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和区有关水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对全区(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下同)水行政工作实施管理。

  (二)根据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制定全区水务发展战略规划,制定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统一管理区域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指导全区水资源规划、综合开发和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河道(涌)的开发利用及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负责计划用水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保障城乡供水安全。

  (四)主管全区河道(河涌)、水库(山塘)、行洪区等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负责全区河道(河涌)、堤防、水库(山塘)、湖泊、水闸、泵站等水利工程的审批、建设、管理及维护工作;负责区域内水务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

  (五)承担全区供水排水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全区内供水、污水处理和排水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城市雨污分流改造、转制社区(城中村)自来水管网的改造工作;负责全区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负责全区排水设施设计条件咨询、施工临时排水许可审核、公共排水管网接驳、水质监测、排水许可以及迁改、临时占用公共排水设施等管理工作(不包含市水务局承担的审批事项和管理范围)。

  (六)组织实施全区行政审批范围内的水行政执法及水政监察工作,协调处理水事纠纷,负责依法查处各类水事违法案件,负责有关水事案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七)负责全区水务工程的建设管理;负责水务工程招标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省水务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务工程的规程、规范;负责全区水务工程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负责组织协调城市建设中涉及水务设施的配套工作;负责全区水务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监管工作。

  (八)负责区域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

  (九)负责编制区域水务年度建设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区本级水务建设资金的使用。

  (十)负责全区水务科技和水务信息化工作,开展水务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涝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协调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和洪涝人工强排工作;指导城市内涝抢险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利工程调度工作。

  (十二)指导镇、街道、工业园区开展水务工作。

  (十三)负责全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和三峡移民安置管理工作;协调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和三峡移民后期扶持管理工作。

  (十四)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十五)承办区委、党工委、区政府、管委会及上级水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