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力量,按照机构改革和街镇调整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广东省委托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粤安监〔2009〕88号)《广州市街镇安全生产委托执法暂行办法》(穗安监〔2009〕44号)《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程序要求有关规定,2019年10月15日,黄埔区应急管理局与黄埔区各街镇签订了委托执法协议。
2021年12月1日,黄埔区应急管理局修订并印发了《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穗埔应急规字〔2021〕9号),其中对第三条第(四)项的委托权限内容进行了修订,将“(四)对法人或其他组织适用一般程序法定处罚额度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对自然人适用一般程序法定处罚额度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违法案件进行行政处罚”修订为“(四)对适用普通程序法定处罚额度在10万元以下,但不符合听证条件的违法案件进行行政处罚”。
为保证委托执法的合法性,明确规范性文件修订的内容,自2021年12月1日起,黄埔区应急管理局与黄埔区各街镇分别签订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补充协议书》,对委托执法权限第(四)项进行了调整,委托协议其他内容无改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以及《广州市街镇安全生产委托执法暂行办法》(穗安监〔2009〕44号)第五条的规定,现对上述修订内容进行公告。
政策解读原文: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托执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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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托执法公告 2022-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