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残疾人的基本权益,提高残疾人扶助经费使用效率,稳步实施《黄埔区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操作指南如下:
一、托养资助(《办法第四条》)
(一)资助标准
1.低保、低收入家庭的一、二级残疾人按每人每月实际支出最高3500元标准,不累计不滚存;
2.低保、低收入家庭的三、四级残疾人按每人每月实际支出最高2500元标准,不累计不滚存;
3.一户多残或孤寡,且非低保、非低收入家庭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领对象,按每人每月实际支出最高 1000 元标准,不累计不滚存。
注:《办法》所规定的扶助项目和标准均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服务机构为同一名残疾人提供多个服务项目时,仅能申请其中的一类服务项目资助。
(二)办理流程
每年以自愿申请为原则,由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村(社区)居委会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黄埔区残疾人托养资助申请表》(附件1)填写一式两份;
2.有效的个人身份证、残疾人证、户口簿,监护人身份证(原件核对,复印件1份),若监护人为村(社区)居委会或有关部门,则提供生效判决书、监护证明等材料;
3.低保、低收入家庭及特困人员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对,复印件1份);
4.一户多残或孤寡人员需提供户籍所在村(社区)居委会开具的《特殊困难残疾人证明》(附件2),一户多残为同一户家庭中有两名及以上持证残疾人,孤寡为无父母、配偶、子女;
5.机构的主体资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及收费标准(复印件1份并加盖机构公章);
6.与机构签订的托养协议或精神专科医院开具的长期住院证明(原件核对,复印件1份);
7.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的银行账户资料(原件核对,复印件1份);
8.需提交申请时上月托养资助费用发票。在资助申请通过后应在每月初提交上月托养费用发票(原件);
9.委托结算收款申请书(附件3);
10.对在广州市医保定点精神专科医院长期住院的精神残疾人,若申请人持有的残疾人证为智力类,则还应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精神疾病诊断证明材料。
注:须按时提交资料,资料不全(含资料失效、无验证等情况)不能按时间节点前提交的,会影响资助时效。从申请审批通过后当月开始享受资助。同时每年11月30日前需要完成当年托养资助申请及递交当年的托养费用发票。
(三)机构标准和职责
1.必须是在广州市具有资质的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或广州市医保定点精神专科医院,具有一定管理基础和服务能力。
2.要按有关规定与其服务的残疾人或监护人签订托养(长期住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3.对托养的残疾人,要提供基本的日常饮食起居等照料服务,保障其享有基本的康复服务。
4.根据残疾人的实际情况,适当组织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训练、工疗、娱疗、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文化体育活动等。
5.配合区残联进行备案评审,服务评估和现场监督检查、电话访谈等工作。
6.根据残疾人意愿,经与机构协商一致,可由机构代位结算。
7.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责任事故,被登记机关列入社会组织异常目录,收到登记机关或其他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要及时报告区残联。
(四)职责监督
1.区残联负责残疾人托养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做好机构的评审、预算的申报、残疾人托养资助申请的审核、经费的核拨等相关工作。按照要求做好残疾人托养资助服务的评估、督导和考核工作,组织对托养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要加强残疾人托养工作的动态管理,建立完善的新增、调整、退出机制,确保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2.各街镇残联、各社区村(居)委在10个工作日内负责核对申请人资格审核签署。各街镇残联要在低保、低收入家庭、特困人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领对象的资格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区残联,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要求做好后续资助工作。
二、医疗救助(《办法第五条》)
(一)资助标准和范围
对低保、低收入家庭残疾人扣除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商业保险以及各类医疗救助后,仍需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共付段费用,3000元以下的全额救助,超出3000元以上部分的按85%比例救助;对非低保、非低收入家庭中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领对象突发重大疾病的,扣除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商业保险以及各类医疗救助后,仍需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共付段费用,按70%比例救助。每个申请人每年最高救助3万元,每年在救助限额内不限救助次数。
在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精神科住院治疗的精神残疾人,扣除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商业保险以及各类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费用按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救助,每年在救助限额内不限救助次数。
以上两项救助不能重复享受。
(二)办理流程
以自愿申请为原则,由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街镇残联提交申请表(附件4)及以下申请资料:
各街镇残联应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救助申请资料进行调查复核并出具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交区残联审批。区残联对街镇残联报送的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办理救助金的拨付手续。
三、康复站服务(《办法第六条》)
(一)康复站服务内容
1.定期为辖区内人群进行残疾筛查,发现残疾人并做好康复需求调查和建立康复服务档案。
2.为需要康复训练的残疾人制订训练计划、传授自我训练的方法、指导家居无障碍、制作简易训练器材、评估训练效果。
3.通过了解、分析、劝说、鼓励和指导等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的方法,帮助残疾人树立康复信心,正确面对自身残疾,鼓励残疾人亲友理解、关心残疾人,支持、配合康复训练。
4.为残疾人及其亲友举办知识讲座,开展康复咨询活动,发放普及读物,传授残疾人预防知识和康复训练方法。
5.根据各类残疾人的需要,提供辅助器具信息、选购、租赁、使用指导和维修等服务。
6.掌握当地康复资源,根据残疾人在康复医疗、康复训练、心理支持、辅助器具以及在全面康复领域等方面的不同需求,联系有关机构和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转介,做好登记,进行跟踪服务。
7.完成康复训练的康复资助项目,并为有康复训练需求的不符合资助条件的残疾人提供肢体残疾康复训练、智力残疾康复训练、视力残疾康复训练、听力残疾康复训练、语言残疾康复训练、孤独症残疾康复训练及康复期的精神病人提供综合性康复训练服务。
8.康复站定期上门为行动不便、到机构困难者,提供康复功能训练、康复教育训练、心理辅导、社工支援等服务。
9.联系相关部门并指导家居无障碍改造。
10.根据辖区残疾人的特点,组织残疾人开展各种类型的文体活动和适应性训练。
11.开展残疾人危机介入处理等个案管理服务。
12.对终止康复训练或转介服务的残疾人进行跟踪服务。
13.配合、协助街镇残联做好康复的相关工作。
(二)康复站服务要求
1.每个街镇至少建设一个残疾人康复站。康复站的用房由属地街镇无偿提供并出具场地使用证明。
2.康复站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地处污染区、噪声区和危险区内,所在场地应安全宽敞、采光充足、通风良好、易于疏散。康复站的室内外设计、装饰应适合残疾人的生理、心理特点,配备无障碍设备、设施,地面和墙面应有防滑、防撞等安全措施。
3.康复站建立健全科学管理体系,形成规范、高效的工作运作机制。实行目标管理,制定年度计划,每年度进行检查和总结,文字、图片或音像资料齐全。
4.康复站不断完善和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细化业务流程,严格技术规范,严防发生事故。
5.康复站定期进行康复效果和各项业务质量评价,制定改进方案。
6.康复站按要求建立各项业务档案(组织管理、专业人员、各类康复服务档案),业务信息资料保存完整、数据准备可靠。
7.康复站应当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易发危险的设备有特殊管理措施。
8.康复站根据残疾人身心发展特点与规律,结合其身心特殊需要,定期进行康复评估,合理制定康复目标及计划。帮助残疾人尽可能提高运动、语言、学习、自理、社交功能,促进身心全面发展。
具体的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按照本市、区的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项目所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和质量要求提供康复服务。
9.康复站与所在社区及有关医疗、康复服务机构建立良好的康复协作、转介、宣传、培训、咨询等社会工作。
(三)康复站运营要求
1.康复站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运作,由专业机构提供服务。区残联通过招投标程序选定服务机构。区残联为出资方和监督方,服务机构为服务提供方,双方签订合约。政府购买服务合约应明确购买的范围、目标任务、服务要求和服务期限、服务指标、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2.服务机构须制定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组织机构说明、员工岗位职责、考核、培训等相关管理制度。机构服务职能、服务流程、服务承诺等上墙明示。
3.服务机构须为每个康复站至少配备工作人员3名,其中康复专业技术人员或社会工作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
4.服务机构应安排专业人员参与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进行岗位培训和考核工作。
(四)管理与监督
1.街镇残联负责各自康复站的日常管理,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督促康复站按合约完成工作任务。
2.区残联和街镇残联共同负责对街镇残疾人康复站的运营和资金管理使用进行定期、不定期抽查,对于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于明确提出三次整改要求拒不整改的、或违规滥用政府购买康复站服务资金的承办机构,区残联有权予以清退。
3.服务机构根据购买服务合约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接受区残联组织的考核评估和街镇、社会的监督检查,每年进行年中、年末评估,区残联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考评结论。区残联根据考核评估结果拨付相应经费,若评估不合格的或解除合同,按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重新确定运营机构。
四、家居无障碍改造资助(《办法第七条》)
(一)资助标准和范围
为有需求进行家居无障碍改造的残疾人家庭提供服务,服务项目每户限额资助10000元。
(二)改造内容
1.肢体残疾人家庭:为其提供家庭无障碍土建,消除其居家障碍。
(1)建造轮椅坡道,安装轮椅坡道扶手,方便轮椅者使用和提供安全保护。
(2)安装居室通道扶手、楼梯间(旧式楼梯住房)扶手,辅助下肢残疾者站立、移动。
(3)门宽改造(门净宽不小于80cm),主要改造户门、卧室门、厨房门、卫浴间门,方便轮椅者通过。
(4)厨房灶台改造,调整灶台高度和下部空间,方便轮椅前部进入,灶台高度适合轮椅者使用。
(5)卫浴间改造,建立座厕,安装沐浴椅,在座厕、沐浴椅、洗手盆周边安装安全扶手(改装条件受限的可以配备活动座厕、洗浴椅等辅助器具)。
(6)改造低位电源开关,方便轮椅者使用。
(7)阳台安装升降式衣架、遥控窗帘装置、智能一体马桶等智能化、自动化无障碍设施。
2.听力残疾人家庭:为其提供户内无障碍设施安装和辅助器具适配,并提供使用指导。
(1)安装聋人闪光门铃。
(2)无障碍信息终端。
(3)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其他聋人辅助器具。
(4)按实际需求,可参照肢体类别改造项目。
3.视力残疾人家庭:为其提供家庭户内无障碍设施安装和辅助器具适配,并提供使用指导。
(1)出入口地面平整,安装安全扶手或抓杆。
(2)改造电器声控开关。
(3)无障碍信息终端。
(4)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其他视力障碍残疾人辅助器具。
(5)按实际需求,可参照肢体类别改造项目。
4.智力、精神残疾人家庭:根据其残疾程度、本人或监护人意愿等实际,改造其家庭室内电源线路,安装高位遥控开关,安装安全防护网(防轻生和高空抛物)等,以降低其居家生活风险。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其他精神智力障碍残疾人辅助器具。按实际需求,可参照肢体类别改造项目。
(三)实施流程
1.制定计划:区残联成立区级领导小组。各街镇相应成立街镇领导小组,报区残联备案。各街镇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辖区每年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计划。
2.需求摸查、申请经费和确定对象:各街镇残联每年第四季度发动社区居委、村委,按照残疾人户籍所在地属地管理的原则,对下一年度有改造需求的残疾人家庭进行摸查,详细了解需求情况,根据入户调查确定是否具备改造条件和具体改造项目,在残疾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知情同意改造后填写《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需求摸查表》(附件6,且注意:残疾人家庭此前已享受家居无障碍改造资助的,同一类别的改造五年内不得重复享受),并将摸查需求报区残联,由区残联向区财政局申请下一年度改造专项经费,经费由区财政局直接分解至各街镇。各街镇残联收到下拨改造经费后确定改造家庭及项目,填写《黄埔区各街镇残疾人家庭无障碍工程情况汇总表》(附件7)报区残联进行资格审核,区残联审核后将信息反馈至各街镇残联。街镇残联需对改造家庭进行上门测量并填制《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类)登记表》(附件8)备案留存。街镇残联在确认拟改造名单后对拟改造对象的残疾人姓名、年龄、残疾人证号等基本信息进行至少7天的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正式改造对象;有异议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理,并向异议人作书面答复。
3.采购实施: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类型为服务类,由各街镇按服务类项目具体组织实施,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负责改造施工,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GB50642-2011)等标准,结合残疾人的功能状况和实际需求,制定改造的具体方案。采购项目经费及技术要求可参考《家庭无障碍改造技术要求及经费指导标准》(附件9)。
4.监督验收:各街镇残联根据实际情况成立检查验收小组对工程施工进行检查、验收。按照工程质量、无障碍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对施工方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者将按有关规定终止其施工资格,对出现质量问题或事故的,按照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施工方进行问责。
5.回访归档:各街镇残联做好资料统计与整理归档(包括改造前后照片的拍摄与归档)工作。在改造完成并验收合格后15天内,准确填写《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类)登记验收表》(附件10)和《黄埔区各街镇家庭无障碍改造统计表》(附件11)。验收合格一个月内,各街镇残联需对完成改造的残疾人家庭上门回访,填写《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满意度反馈表》(附件12)。上述表格一式两份,一份由街镇残联保管,一份交区残联归档。
五、文体活动奖励(《办法第八条》)
(一)适用对象
1.当年内持有黄埔区户籍(仅限代表黄埔区、广州市、广东省参赛)或代表黄埔区(不限户籍)参加残疾人运动会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
2.当年内持有黄埔区户籍(仅限代表黄埔区、广州市、广东省参赛)或代表黄埔区(不受户籍限制)在全国、省、市残疾人联合会机关组织的展能、展艺、展才比赛取得名次的残疾人及指导教师。
(二)奖励标准(单位:元)
(三)办理流程
以自愿申请为原则,由申请人向区残联提交以下材料:
1.《黄埔区残疾人文体奖励申请表》(附件13)填写一式两份;
2.有效的个人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核对,复印件1份);
3.有效获奖证明,如证书、奖牌、奖状等(原件核对,复印件1份);
4.申请人本人的银行账户资料(原件核对,复印件1份)。
5.如非区残联组织参赛的,还需提供赛事主办方的有效联系
方式,供核对信息真实性;
以上奖金申请需在获奖当年提出,以获奖证明的时间为准,如若赛事发生在每年第四季度的则可延长至次年第一季度申请。每年度的申请奖励审批通过后将纳入区残联次年度部门预算,待次年度财政部门下达经费后再予以拨付。
附件7:黄埔区各街镇残疾人家庭无障碍工程情况汇总表.docx
附件10: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类)登记验收表.docx